(六)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和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指导五保户社会救济工作,组织实施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七)拟订全市行政区划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承担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工作。
(八)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九)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拟订全市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儿童收养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政策,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一)拟订全市福利彩票发行工作政策和实施办法,组织指导全市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管理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
(十二)会同市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指导县(市、区)民政系统财务工作,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受理来信来访,指导县(市、区)民政系统信访工作,负责相关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四)拟订全市老龄工作政策,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并协助组织实施,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13个内设机构,均为正科级。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公开、督查督办、安全保密工作;受理来信来访;指导县(市、区)民政系统信访工作;承担民政信息管理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承办相关新闻发布工作;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工作。
(二)社会组织管理处(行政许可服务处)
拟订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起草相关规范化文件草案;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承担社会组织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县(市、区)民政系统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承办基金会申报的核查工作;承担涉港澳台收养登记和福利机构设立审批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