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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盐政办发〔2010〕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盐城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盐城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盐城市委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盐委〔2010〕8号),设立市卫生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 将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局。
  (三)根据省有关部门的“三定”规定,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局。
  (四)增加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职责,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深化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五)将市直单位离休人员医药费管理、结算、核报职责划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订卫生改革与发展的规划和政策,组织起草卫生、中医药、食品安全等相关规范性文件。
  (二) 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药物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拟订基本药物的遴选、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
  (三) 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工作,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负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四) 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五) 组织制定并实施农村卫生、妇幼卫生、社区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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