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无严重质量违法行为,质量故意违法行为基本杜绝,无规模性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行为;
(七)技术服务保障体系健全,拥有为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提供高效、便捷检验检测服务的检验检测中心;
(八)长效监管机制健全,创建工作组织机构完善;形成政府、部门、企业、社会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格局;规章制度完善,资料台帐齐全;保障资金到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保障产品质量持续稳定。
市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针对具体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制订相应的考核验收细则。
第十条 各县(市、区)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有关规定,向市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申请材料。有关申请材料要经当地政府签署意见并盖章。
第十一条 市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申请后,要分别征求相关部门及行业协会的意见,根据意见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及时将是否受理及有关意见反馈给申请单位。
第十二条 市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建由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技术专家组成的考核组,对受理申请的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进行现场考核。
第十三条 现场考核中,考核组要组织随机抽检产品、抽查企业,验证该地区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状况。要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核实申报材料中有关数据等情况。在考核中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四条 考核过程中,考核人员及其从事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创建的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得泄露商业、技术秘密。
第十五条 经考核组考核,符合“市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条件的,经市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人民政府予以授牌。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所在地政府要组织相关行政部门加强监督管理,持续保持较高的产品质量水平;不断扶持、引导产业集群进一步发展,使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真正发挥聚集效应。
第十七条 行业协会要建立联保机制,加强集群内企业间的相互协作,制订行业规则,加强培训,组织示范区内生产企业目录的编制并加强管理,共同提高产品质量,促进企业共同发展;要采取措施,制定行业内的制约措施,对故意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给予严厉制裁。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