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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创建工作实施意见、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管理办法和创建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工作方案的通知


  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区域性产品质量安全,提升区域性产品质量水平,提高我市产业集群发展质量,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区域性产品质量问题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特制定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是指经有关部门考核检查、政府审核批准,一批产品质量稳定可靠、技术工艺水平先进、区域品牌影响力大、生产某一特定产品的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
  第三条 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范围原则上以乡、镇或乡、镇以上行政区为基本地理范围。
  第四条 全市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的考核检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的创建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为主的原则;考核验收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监督管理坚持动态管理、持续有效的原则。
  第六条 全市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的考核检查工作,由市创建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各县(市、区)创建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领导小组积极配合。
  第七条 盐城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负责全市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核检查

  第八条 创建市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要符合市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考核验收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 市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要符合下列要求:
  (一)产业集聚度高,在一定区域内形成了一定数量的产业集群;
  (二)经济规模比较大,国内市场占有率比较高;
  (三)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符合有关产业政策,符合资源节约、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或不符合国家节能环保规定的产品;
  (四)产品技术质量水平较高,产品技术含量、附加值较高,新产品开发能力和出口创汇能力较强,拥有一定数量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名牌产品,各级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明显高于同类产品平均水平;
  (五)企业质量管理水平较强,所有企业都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规模以上企业达到质量管理先进水平,规模以下企业达到保障质量安全稳定水平,企业100%依法按照标准生产、持证生产,有市场准入要求的企业100%获证生产,产品100%检验合格出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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