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资产管理处
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改制重组方案;承担所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审核工作;承担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承担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承担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相关工作;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工作,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对国有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协同开展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离任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城镇集体企业资产管理工作。
(三)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
研究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办法,组织开展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更新、报废标准;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承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处置、资产评估监管和统计报告等工作;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进行监督,审核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投资、抵押担保等事项;承担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闲置、不需用或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承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管工作;参与市级事业单位改制政策的制定并承担有关实施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16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内设机构行政编制为:综合业务处6名,企业资产管理处4名,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4名。
领导职数为:主任1名(兼),副主任2名;正副处长7名,其中正处长3名,副处长4名。
五、其他事项
(一)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