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渔业保险承保面达到30%以上。具体按《关于印发2009年江苏省政策性渔业保险条款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09]10号)执行。
二、完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和运行机制
(一)稳步推进农业保险商业化运作
2010年,在巩固“联办共保”模式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农业保险商业化运作。从2010年秋季作物开始,政府和保险公司的风险责任承担比例调整为5:5。今年政策性农业保险仍由人保财险公司和中华联合财险公司承保。新的“联办共保”协议要调整风险承担比例,进一步明确政府与承保公司责任,明确承保公司不得对符合条件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拒保或变相拒保。
农机保险统一采取承办保险公司自营模式,即:由保险公司单独承办、自主经营,政府有关部门除做好财政补贴、组织协调等相关工作外,不参与保险的具体运作和理赔。
(二)坚持全市统一的农业保险条款
农业保险条款、责任和费率全市统一,各地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农业保险条款严格按《关于完善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条款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09]30号)、《关于完善盐城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蔬菜大棚、蛋鸡、鸭、肉鹅养殖保险条款的通知》(盐农险办[2010]1号)执行。
(三)规范农业保险管理费的提取与使用
管理费仍按当年总保费(含财政补贴部分,下同)的15%(渔业保险及采取自营模式的农机保险除外)提取,专项用于农业保险的宣传推动、承保、查勘定损、理赔等相关工作费用支出,其中承保保险公司展业等管理费用为6%;县(市、区)、乡(镇)、村行政组织推动费用为9%(其中0.5%由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用于市级农业保险政策宣传、业务培训、信息管理、专家咨询等相关费用支出)。在提取的顺序上,先按当年总保费(含农民缴纳的保费和各级财政补贴的保费)的15%提取管理费,再按管理费分配比例将所提取的管理费用分别转至承保保险公司和县(市、区)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取管理费后的保费按“联办共保”风险承担比例分别划转至承保公司和财政农保专户。
农业保险管理费必须分项用于农业保险宣传、承保、理赔、服务等相关工作,体现事权与财力相匹配,做到谁做事、谁用费,保证有人做事、有钱做事。如有政府主管部门与承保公司共同举办的相关活动,其费用由政府部门与承保公司按保险责任比例进行分摊。各地不得将管理费用用于抵顶本级财政应负担的保费补贴,也不得将管理费用用于抵顶财政应安排的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严禁将管理费与政府主管部门的日常经费混用,严禁用于与农业保险无关的开支。农业保险资金和管理费必须按规定比例及时、如数划拨,不得以任何借口迟转或少转。为确保承办保险公司保单及时生效,保障农民群众利益,农民自缴保费必须在到账后15日内按比例将应划拨的保费划入承保公司。农业保险管理费用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滚存使用。农机保险管理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按盐农险办[2008]1号文件执行。
(四)加强农业保险专项资金管理
各县(市、区)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农业保险办公室)、财政部门、承办保险公司都要按照“专账核算、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要求,健全财务核算账目,规范资金使用,切实加强农业保险专项资金管理。
加强监督检查。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各地农业保险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基金及其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如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专项资金定期报告制度。各县(市、区)农业保险办公室每月都要编制财务报告,汇总财政部门、承保公司管理的农业保险专项资金增减、结存情况,按季上报市农业保险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