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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五)环境影响评价处(行政许可服务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配合省环保厅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相关执业资格;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提出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议;按国家、省、市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市审批建设项目的试生产核准和“三同时”项目验收工作;指导和监督环境保护技术评估工作;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工作。
  (六)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拟订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总量控制计划建议;考核总量减排情况;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
  (七)污染防治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建立跨县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组织拟订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含地下水)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承担全市流域水环境质量管理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组织编制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流域环境保护规划;牵头负责全市环境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承担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放射性废物管理和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工作;配合国家环保部、省环保厅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危险固废和核与辐射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工作;承担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另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8名,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为2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内设机构行政编制为:办公室3名,政策法规处4名,规划财务处3名,生态科技处3名,环境影响评价处3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2名,污染防治处4名;监察室1名。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3名;另核纪检组长(副处职)1名,总工程师(副处职)1名;正副处长(主任)13名,其中正处长(主任)9名(含监察室主任、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各1名),副处长(副主任)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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