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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政办发〔2010〕226号)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

  中卫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益性岗位管理,确保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健康有序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及人员选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公益性岗位的需求情况进行充分调查后,拿出岗位设置意见,报市长办公会议审定。公益性岗位人员的选配按照“以岗定人”的原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公益性岗位指标数选配。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

  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前与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满后,合同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合同期内,用人单位对考核不合格者、无故矿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以上或全年累计三十天以上者、完不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质量差,以及有违反用人单位岗位管理规定等情形的人员,用人单位提出意见,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三、公益性岗位工资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月工资补贴按照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支付。由自治区财政补贴月工资及单位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从工资中扣除。公益性岗位使用期间,各用人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所使用人员给予适当补助。最低工资标准和社会保障缴费标准如有调整,其差额部分由市财政或用人单位补足。

  四、公益性岗位的管理

  (一)人员调整。公益性岗位人员需进行调整时,用人单位应根据需求及时填写《公益性岗位变更情况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进行审核备案,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选聘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补充空缺。

  (二)空岗申报。在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由于与公益性岗位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内部调整岗位等原因出现空岗,用人单位必须提前将岗位空岗情况填写《公益性岗位变更情况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核备案,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回空岗指标,统一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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