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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的通告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的通告
(市政告字〔2010〕11号)


  为规范信访行为,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社会秩序以及党政机关办公秩序,做到有访必接,有信必办,保持我市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信访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信访人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到有关机关设立的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市、区县成立市、区县两级信访接待中心,市、区县党政机关门前不再设立信访接待窗口,信访人一律到信访接待中心反映自己诉求,集中解决信访问题。同时,西安市信访接待中心接受电话和网络反映信访事项,市民诉求热线:029-96699,网址:www.xaxfj.gov.com
  四、省、市党政机关门前设立非访区域,信访人不得在非访区域内进行信访活动。任何在非访区域内进行的信访行为将一律视为非正常上访。
  五、到市、区县党政机关门前反映信访诉求的信访人,必须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引导、分流,到市、区县信访接待中心反映诉求。
  六、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七、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八、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以及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上访的,由信访、公安、卫生、民政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办理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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