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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供热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包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3月31日,实施日期:2012年6月1日)修改

包头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11号)


  《包头市供热条例》,已经2010年5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包头市供热条例
(2010年3月13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5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热管理,规范供热市场秩序,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设计、经营、工程建设、设施管理维护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用热源通过供热管网热力系统(以下简称供热管网)以集中供热、分散供热等方式,为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第四条 供热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保障供热、规范服务、促进节能、保护环境的原则。

  本市优先发展集中供热,严格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

  第五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市供热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供热管理机构对本市供热行业实施日常管理。

  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供热管理部门(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供热管理工作。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负责其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研究、开发、推广和有计划地应用供用热新能源、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加快推行分户计量用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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