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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上海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

  (三)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依托设立在本市的世界卫生组织传统医学合作中心和国家级的中医药国际合作交流基地,努力创建中医药国际交流平台,积极参与相关国际组织开展的传统医药活动,加强中医药国际合作与交流,把上海建成我国中医药对外合作交流的中心。创造条件、完善政策,大力推动中医药服务贸易。进一步扩大本市中医药对外教育规模,开展中医药国际教育标准化和考试资格认定的研究。开展传统医药学国际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按照国际标准化组织要求,做好国际标准化组织中医药技术委员会(ISO/TC249)秘书处工作。

  (四)弘扬中医药文化

  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支持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请和传承保护工作。推进中医医疗机构文化建设,弘扬行业传统职业道德。充分发挥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和全国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的作用,依托中国传统文化宣传、普及和推广的文博展示体系,大力推广和普及中医药知识。加快建立中医药文化知识库,加强历代中医药文献史料的研究、整理和出版,形成一批弘扬中医药文化、传播中医药知识和展现上海中医风采的中医药文化精品。加强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尊重、保护中医药和关心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七、实施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

  参照国家中医药工作部际协调机制,成立由市政府领导牵头,各有关部门组成的上海市中医药事业发展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加强中医药全行业管理,统筹推进本市中医药事业发展。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上海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各区县要建立相应的组织体系,成立本区县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履行区域内中医药工作管理职能,完善配套政策,保障中医药事业发展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落实投入保障

  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和实施对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投入倾斜政策,集中财力资源,优化投入方向,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政府在对公立中医医疗机构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公立中医医疗机构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配置标准的大型设备,经专家论证和有关部门审核后,纳入政府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库管理,由政府根据轻重缓急和承受能力,逐年安排所需资金。对中医特色服务项目实行专项补贴,增加对中医药学术继承、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工作的经费投入。同时,调动和鼓励社会投资发展中医药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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