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组织实施工作;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医疗保险经办业务流程的规范、基金的使用管理和对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等工作;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业务范围内的参保登记、费用结算和日常监管等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协调,加强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的业务培训,注意新老制度间的衔接,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区(县)两级统筹向市级统筹的平稳过渡,保障参保职工的正常就医和待遇享受。
(二)各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切实保障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办公场所;各级编制、财政部门要根据我市医疗保险事业发展需要,保障市及各区县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经费,要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审计部门要对各区县的医疗保险基金历年收支及结余情况进行专项审计,从而确保区县医疗保险基金全额纳入市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卫生、民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
(三)在启动实施市级统筹前,各区县不得再出台任何相关政策。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执行原有各项规定,要认真把关,不得借机放宽条件,突击报销,提高报销比例、降低征缴标准和减免保费。
十一、实施步骤
按照整体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结合各区县实际,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和灞桥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西安国际港务区、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和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于2010年7月1日启动实施;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高陵县、周至县、户县和蓝田县于2011年1月1日启动实施;2011年底前全市全面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十二、职工生育保险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并实行市级统筹,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另行制定。
十三、本方案未尽事项,按《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