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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机关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
  七、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
  (一)参保职工就医实行定点管理和挂账结算制度。参保职工可在全市统一确定的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就医。
  (二)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从个人账户中划扣的医疗、药品费用,按月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垫支的应由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按月与指定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三)市及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指定单一对应结算的制度,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合理确定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关系;定点零售药店统一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市级现行政策规定与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费用审核和结算工作。
  八、医疗服务管理
  (一)市级统筹后,对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按照“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全市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统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公布;原各区县已确定的区县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合格后一并确认公布。
  (二)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准入条件、审核程序、监督管理和服务协议文本统一按市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整体监督管理和年终考核工作。市及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所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九、基金管理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采取收支预决算管理的办法。
  (二)实行市级统筹前各区县用人单位及财政所拖欠的医疗保险费用应及时补缴结清;各区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基金历年结余,经专项审计后,全额纳入市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市级统一管理、核算和拨付使用。
  (三)对各区县实行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总量计划控制、年终决算的方法。每年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向各区县下达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和医疗费用支出计划,年终进行决算。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工作职责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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