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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6.市级统筹前职工在各区县参保的缴费年限与市级统筹后的实际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外地调入本市人员在外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按视同缴费年限与调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大额医疗补助保险
  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同时,对大额医疗补助保险亦实行市级统筹。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含退休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缴费标准为8元/人.月,其中用人单位负担80%,个人负担20%(含退休人员)。
  (四)参保登记和费用征缴
  1.已参保用人单位继续按原参加医疗保险的隶属关系在市或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参保和人员增减变动手续;实行市级统筹后,新设立或新参保的用人单位在其工商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其中在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具体申报程序、申报资料、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核定等有关内容按《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2.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征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于每月5日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大额医疗补助保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征收。
  3.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足额列入预算,并按时拨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五、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按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
  (二)个人账户的计入比例、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各自的支付范围等统一按市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六、医疗保险待遇
  (一)参保职工就医报销比例及各项待遇标准按《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发〔1999〕138号)和《西安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市政发〔2002〕29号)等市级相关政策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和住院病种目录等有关内容统一按市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和管理。
  (二)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原二级乙等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可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具体补助办法按《西安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市民发〔2009〕216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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