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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0〕1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4届1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三日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医疗保险基金保障能力和抗风险水平,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要求,结合我市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在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区(县)两级统筹的基础上,整合市及区县分级管理的医疗保险工作和基金,从今年起推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并按照整体推进、分步实施的办法,2011年全面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二、基本原则
  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坚持“四个统一”的原则,实行属地分级管理。
  (一)缴费标准统一。全市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实行统一的缴费基数核定标准。
  (二)待遇水平统一。全市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享受相同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基金管理统一。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纳入市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业务流程统一。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统一的参保登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等业务经办流程。
  三、实施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全部纳入市级统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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