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
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条块结合、重心下移的管理原则,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辖区的整治工作负总责并组织实施,市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实施。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结合辖区实际,针对突出环境问题制订工作方案,有序推进工作开展;要结合实际确定本辖区2项以上整治重点,制订整治方案,明确工作重点、目标、措施和责任人,限期完成。整改完成情况将列入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对不能如期完成整治任务的地区将予以通报。
(二)加强部门联动,切实履行职责
环保专项行动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督促和指导各区县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加速落后产能退出;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督促各区县政府及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司法行政机关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的监管;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的监管工作;供电部门要对依法关闭的企业采取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
(三)加强挂牌督办和区域限批,规范案件管理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挂牌督办问题要及时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向社会公布。同时,要加强挂牌督办案件的管理和后督察工作,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完善督办制度,公示督办结果。
(四)加大综合整治与后督察力度,完善责任追究
要将专项行动清理出的重点行业和重点问题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加强后督察,不断在产业政策、金融信贷、强制执行等环节加强配合,遏制有法不依的行为。要不断加大对行政部门环境违法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对不依法行使职权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有关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五)加强舆论宣传,加大公众监督和典型案件曝光力度
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形式,加大环保法律法规宣传力度,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对典型案件进行跟踪报道,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要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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