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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达标验收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达标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省管医疗机构:
  为提高我省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整体管理水平,规范检验医学操作,根据《江西省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达标验收办法》(赣卫医字〔2007〕85号),经研究,决定开展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考评验收工作,现将考评验收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对取自人体的各种标本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及细胞学等检验,为临床提供医学检验服务并出具检验报告的实验室。
  二、组织管理
  病床在3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二级以上专科医院的临床实验室、体检中心、独立检验所由省卫生厅委托江西省临床检验中心具体负责考评验收工作,提出验收意见报省卫生厅审定。病床在100-300张的医疗机构及一级专科医院由地(市)卫生局组织验收工作。病床在100张以下和不设病床的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验收工作。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达标验收工作进行督促、抽查与指导。
  三、验收结果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达标验收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一)1、无一类指标出现;2、《考评标准》总得分率≥80%;3、《专业细则》总得分率≥80%为合格。
  (二)1、有一项一类指标出现;2、《考评标准》总得分率≥70%;3、《专业细则》总得分率≥70%为基本合格。
  (三)1、有二项一类指标出现;2、《考评标准》总得分率<70%;3、《专业细则》总得分率<70%为不合格。二级以下(含二级)和专科医院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硬件评分参照执行,软件评分必须按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达标验收等级评定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执行。
  验收合格的医疗机构,准予医学检验科诊疗科目注册登记;基本合格的医疗机构须对不符合项目限期整改或停项整顿,整改或整顿合格的,准予医学检验科诊疗科目注册登记;对整改不合格的和验收不合格的医疗机构不予或取消医学检验科诊疗科目登记。
  四、实施步骤
  考评达标验收工作自2010年3月始,至2010年12月结束。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一)自查申请阶段(2010年3月-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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