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医疗单位:
现将《
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3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设区市卫生局要认真落实《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32号)的精神,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设立血液透析室进行清理整顿,加强对医疗机构开展血液透析工作的执业登记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向执业登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执业登记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实地考察、核实、现场考核,审查合格批准设置血液透析室,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中予以登记后,才能开展血液透析业务。
三、各设区市卫生局应在2010年6月30日之前完成辖区内设立血液透析室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工作,并将辖区血液透析室执业登记情况形成报告,于2010年7月15日前报送我厅医政处。我厅将在8月份组织一次对全省医疗机构开展血液透析活动及执业登记情况的检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