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做好第二周期医院评审后续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医疗机构:
2009年我省已基本完成第二周期医院评审工作,为做好医院评审后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医院评审周期内,各级医疗机构可按规定向具有评审权限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评审申请。今年计划申报医院评审工作的单位,请在2010年6月30日前提出评审申请。各设区市卫生局须在11月底前将2010年二级综合医院评审结果上报省医院评审办公室审定。
二、为加强对各地医院评审工作的指导,设区市卫生局根据授权对二级综合医院实施评审时,应提前15天书面报告省医院评审办公室,我厅将派2-3名省级专家参加现场评审。凡省厅派员参加评审的二级综合医院,原则上不再列为抽查对象。
三、已经通过医院评审的单位,要根据卫生行政部门反馈意见,认真做好整改工作,巩固医院评审工作成果。为提高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复性工作,原则上卫生行政部门可结合创建“百家优质医院”、开展大型公立医院巡查、实施临床路径管理、“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和其他专项检查等,进行医院评审动态复核。复核权限与评审权限一致,具体时间和方式自行通知。
四、我厅将对2009年委托设区市评审的二级综合医院评审结果进行抽查。评审合格的医院,由我厅发给全省统一格式的评审合格证书和标识,各设区市卫生局可自行举行总结表彰会。
五、卫生部将于今年在全国范围内启动第二周期医院评审工作,届时我厅将根据卫生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类别和医院妇幼保健院级别审批管理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57号),规范医疗机构级别审批管理。
各设区市2009年医院评审工作总结及2010年工作安排,请在6月30日前书面报厅医管处。
二0一0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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