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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4)支持学习深造。对40周岁以下(截至2010年12月31日)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分流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并通过国家考试参加大专以上正规学历教育的,除享受第(3)条鼓励自谋职业的政策外,可由单位一次性补助一定比例的学费。学习期满后,不再安排工作。对经学习提高后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或取得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如原乡镇卫生院有相应空缺岗位,可优先聘用;如无空缺岗位,也可推荐到专业对口、有空缺岗位的其他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聘用。
  2、非正式职工分流安置办法
  此类人员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享受以下待遇:
  (1)给予经济补偿。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补偿金,月工资为本人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落实相关保险。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符合享受失业等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3)视情推荐聘用。对具有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由乡镇卫生院推荐到村卫生室聘用。
  四、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
  加强乡镇卫生院人员管理是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重点工作之一,关系到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稳步实施。要明确有关部门的具体责任,人事部门要加强宏观管理和指导,卫生行政部门要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与编办、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改革工作稳步推进。
  (二)安置好落聘人员
  要关心落聘人员生活,引导他们转变观念,重新就业。各有关部门要和相关乡镇政府加强联系,紧密配合,把落聘人员安置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对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将矛盾解决在本地。
  (三)加强协调配合
  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要注意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其他措施相配合,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互相推动。各地要在抓好试点、积累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附件4:
  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绩效考核办法

  为充分调动基层卫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坚持绩效考核与社会效益挂钩,突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方式和综合评价、合理量化的考核指标,以基本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为考核重点,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履行职责;坚持定期考核与不定期督查相结合,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工作人员收入挂钩。
  二、考核内容
  (一)乡镇卫生院考核内容
  (1)公共卫生服务:国家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应急处理、卫生监督等。
  (2)基本医疗服务: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医疗费用、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等。
  (3)院内管理与建设:基本管理、基础设施建设、人员结构与岗位设置、财务管理等。
  (4)村卫生室管理。
  (5)新农合等制度执行情况。
  (6)群众评价与监督。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考核内容。
  (1)基本医疗服务:主要考核诊疗、护理一般常见病、多发病,体检,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服务数量,医疗安全、医疗工作效率、医疗费用,药品使用、规范药房建设、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执行情况及群众满意度等。
  (2)公共卫生服务: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覆盖人口、服务质量及群众满意度等。
  (3)社区服务与管理:财务管理、人员和岗位设置、双向转诊等。
  (4)医疗保障制度执行情况。
  (三)人员考核内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主要是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劳动纪律、医德医风。
  三、考核主体
  (一)机构考核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江西省乡镇卫生院绩效综合考核评分表》对乡镇卫生院进行考核,并委托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进行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照执行。
  (二)人员考核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村卫生室和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人员,由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考核。
  四、考核方法和程序
  (一)考核方法
  1、查阅资料。查阅管理制度、统计报表、工作记录、健康档案、健康教育资料、慢病管理、疫情报告、妇幼保健表卡、疫苗接种表卡、处方、病历等相关文件和医疗文书。
  2、现场检查。查看内部设置、医疗设备、服务流程、院落美化、卫生厕所、病房建设等就医环境。
  3、走访调查。走访不少于10户居民并进行问卷调查,了解群众的满意度。
  4、召开座谈会。随机抽取不少于本院30%的职工和若干名患者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
  (二)考核程序
  1、县级卫生行政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实施细则,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现场问卷调查等方式,于每年6月上旬、12月上旬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2次集中考核,财政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查,并将考核结果(包括绩效分值)报市级相关行政部门。
  2、市级卫生行政会同有关部门每年6月中旬、12月中旬对辖区内县(市、区)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复核比例不少于当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10%,复核结果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前上报省卫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备案。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工作人员原则上每月考核一次。
  4、省卫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不定期进行督查。
  五、考核结果与运用
  (一)机构考核结果与运用
  1、考核结果
  考核实行百分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分值85分及以上为优秀,70分至84分之间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要确定考核实际得分比(实际得分/70分),考核优秀的比例不超过20%。
  2、考核结果运用
  (1)作为政府补助的依据。对考核合格的乡镇卫生院和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政府按规定全额拨付财政补助经费;不合格的,按考核实际得分比拨付财政补助经费。
  对考核合格的村卫生室,政府按规定进行补助;不合格的,按考核实际得分比拨付补助经费。
  (2)建立奖惩机制。对考核不合格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余出来的政府补助,应奖励考核合格且得分排名靠前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并对机构及其负责人给予通报表扬;对得分靠后、不合格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工作不能改进的免去负责人职务。
  (二)人员考核结果与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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