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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3、人员竞岗聘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依据核定的岗位,人员进行公开选聘,竞争上岗,进行全员聘用和合同制管理,实行“定编定岗不定人、能进能出全员聘”的人事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参照《关于乡镇卫生院人员管理的指导意见》执行。
  (二)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实施绩效考核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规定实施绩效工资,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绩效考核,按照《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综合考核办法》执行。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人事等部门对辖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区卫生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挂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其考核周期岗位绩效工资、晋级、奖励及聘用、续聘和辞退挂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采取不同岗位不同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适当拉开差距,以提高工作人员积极性。
  (三)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零差率销售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初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以配备使用省政府批准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之外的药品(以下简称非目录药品),但应严格控制品种和金额数。一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非目录药品的品种数量和销售额不得超过药品总数和总销售额的20%;规模较大的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非目录药品的品种数量和销售额不得超过药品总数和总销售额的30%。积极探索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有效实施办法和补偿政策。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的国家基本药物和非目录药品实行全省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
  (四)改革经费保障制度,建立多渠道补偿机制
  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核定编制、核定岗位、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的前提下,对其经常性收支缺口进行补偿,建立财政补偿、医保购买服务补偿、适时调整医疗服务技术收费等多渠道的补偿机制,保障正常运转。具体办法按照《江西省关于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渠道补偿机制的暂行规定》(赣财社[2010]16号)执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离退休人员经费当地财政按规定足额安排。

  附件3:
  关于乡镇卫生院人员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建立符合乡镇卫生院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现就乡镇卫生院人员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引入竞争激励机制,优化乡镇卫生院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逐步建立有激励、有约束、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乡镇卫生院人事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农村卫生事业的科学发展;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改革目标
  从2010年起,力争用3-5年时间,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乡镇卫生院特点的用人制度和政府依法监管、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科学分类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的新体制。
  三、工作任务
  (一)合理核定人员编制
  根据《江西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试行)》(赣编办发〔2009〕91号),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编制。乡镇卫生院编制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统筹使用。核定的人员编制,作为其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二)科学设置三类岗位
  按照《关于江西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赣人字〔2008〕231号)开展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以编制数为基数,科学合理设置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其中,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总岗位的90%,从事公共卫生服务岗位应占总岗位的20-40%,其中中心卫生院和独立设置防保站可上浮5%-10%。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等岗位为主体,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辅助专业技术岗位。
  鼓励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三)推行人员定岗竞聘
  在核定人员编制和岗位设置的基础上,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合同管理,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
  1、实施竞争上岗。
  定岗竞聘分以下步骤实施:(1)报批岗位设置方案。乡镇卫生院依据核定的编制和职责任务,拟制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设岗方案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人事部门核准后,报设区市人事部门备案。(2)确定竞聘人员。县级卫生、人事、编制等部门对乡镇卫生院上报竞聘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3)组织竞聘上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采取公开选聘、竞争上岗等方式,统一组织竞聘上岗。
  2、严格资格准入。
  实行资格准入制度,临床医疗服务人员必须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其他卫生技术人员要具备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从事专项服务的人员,必须依法参加有关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格。除见习期内大中专医学院校毕业生外,不具备执业(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进入。对具有执业(从业)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如无相应空缺的岗位,可以高职低聘、转岗聘用。
  3、加强合同管理。
  实行全员聘用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待遇、聘期等内容,合同文本完整规范。县级人事、卫生部门按规定对乡镇卫生院完成岗位设置、组织人员定岗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4、实行公开招聘。
  乡镇卫生院岗位空缺需补充工作人员时,除聘用定向培养的医学生外,必须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年度招聘计划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新进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
  (四)妥善安置分流人员
  政府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在定岗竞聘中未聘的人员,采取系统内调剂、自谋职业、离岗培训等方式妥善分流安置。
  1、正式职工分流安置办法
  正式职工是指组织人事部门认可、有正式的人事和工资关系的人员。
  (1)系统内调剂。未聘人员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视情在辖区卫生系统内统筹调剂,参加竞聘上岗。
  (2)三年过渡安置。3年过渡期间,乡镇卫生院如有空缺岗位,符合岗位条件的分流人员可以参加竞聘上岗,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分流人员待遇第一年按原基本工资的80%发给;第二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给;第三年,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三年后仍未竞聘上岗的,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人事档案挂当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并按规定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3)鼓励自谋职业。鼓励和支持未聘人员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创办或领办经济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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