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实行乡镇卫生院财务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体制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坚持预算管理权不变、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按照“集中管理、分户核算”的原则,对乡镇卫生院的财务集中管理,统一会计核算和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八)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改革
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下,积极探索推进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实行人员、业务、药械、财务等方面一体化的管理体制,提高农村卫生机构的整体水平。乡镇卫生院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对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支持村卫生室建设,逐步提高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的补助标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统筹安排,列入政府目标管理内容,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各级卫生、机构编制、发改、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物价、药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二)落实财力保障
各级政府要切实保证改革所需资金,确保各项保障经费足额及时到位。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管理、服务质量、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三)强化监督检查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补助经费落实情况、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提供情况、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规范运行。要创新考核评价方式,逐步建立多方参与、协调高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绩效综合考核评价制度。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违纪违规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动员宣传
基层医疗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关系到广大基层医务人员的切身利益,要做好改革动员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要高度重视改革的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讲清政策,统一认识,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附件:
1、江西省乡镇卫生院改革方案
2、江西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方案
3、关于乡镇卫生院人员管理的意见
4、江西省基层医疗机构绩效综合考核办法(试行)
5、关于乡镇卫生院财务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集中管理的指导意见
6、江西省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2010-2020年)
附件1:
江西省乡镇卫生院改革方案
为建立管理科学、职责明确、运转有序、注重绩效、充满活力的运行机制和公益性管理体制,根据《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制定本方案。
一、乡镇卫生院的规划设置
政府负责在每个乡镇举办一所乡镇卫生院,坚持乡镇卫生院的公益性质,不得以任何名义采取拍卖、承办、租赁、分散经营等有损其公益性质和国有资产流失的经营方式。乡镇卫生院内要设立相对独立的公共卫生服务机构,负责本区域的公共卫生服务、指导和监督等工作。乡镇卫生院命名原则为,所在县(市、区)名+所在乡镇名+(中心)卫生院,不得冠以其他各类医院或社区服务中心名称。乡镇卫生院一般不得向医院模式发展。
二、乡镇卫生院的工作职能
乡镇卫生院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等服务,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公共卫生管理职能。
(一)公共卫生服务
1、落实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及服务。
2、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向农村居民提供健康教育和健康咨询服务,形成有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指导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3、规范预防接种服务,执行国家免疫规划,发现、报告预防接种中的疑似异常反应,并协助调查处理。
4、传染病防治取得明显进展,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参与现场疫情处理。非住院结核病、艾滋病患者的规范化随访和治疗管理达到规定要求。
5、 开展新生儿访视及儿童保健系统管理,进行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开展健康指导。
6、开展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和产后访视,进行一般体格检查及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
7、对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开展健康指导。
8、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对确诊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病例进行登记管理、定期随访和健康指导。
9、对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
10、协助处理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1、接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辖区内传染病防治、学校卫生、食品卫生、饮水卫生、职业卫生,以及村级公共卫生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12、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二)基本医疗服务
1、使用农村适宜医疗技术和中医药技术,正确处理常见病、多发病,对疑难病症进行恰当的处理与转诊。承担乡村现场应急救护、转诊服务和康复服务。
2、重点开展内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等基本医疗服务,加强急诊急救等建设。
3、健全消毒、隔离制度,遵守无菌操作规程,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做好医疗废物处理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
4、认真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药品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政策,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单位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5、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的医疗服务。
(三)其他职能
1、严格执行医疗保障制度有关政策规定,履行定点医疗机构职责,做好有关的政策宣传、监督及服务工作。
2、积极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村卫生室的指导、管理和乡村医生培训等工作。
三、改革人事制度
(一)核定人员编制
按照《江西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试行)》(赣编办发〔2009〕91号)、《江西省关于建立基层医疗机构多渠道补偿机制的暂行规定》(赣财社〔2010〕16号)的规定核定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实行总量控制,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筹调剂使用。
(二)科学设置岗位
按照《关于江西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赣人字〔2008〕231号)的规定,以编制数为基数,综合确定专业技术、管理、工勤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科学合理设置岗位。其中,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总岗位的90%,从事公共卫生服务岗位应占总岗位的20-40%,其中中心卫生院和独立设置防保站可上浮5%-10%。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等岗位为主体。
(三)全员定岗竞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