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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居民用户燃气庭院管网和室内管道安装费标准的复函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居民用户燃气庭院管网和室内管道安装费标准的复函
(湘价函〔2010〕95号)


郴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居民用户燃气庭院管网和室内管道安装费收费标准的请示》(郴价〔2010〕43号)收悉。我局以湘价商〔2009〕142号文件批复你市居民用户燃气庭院管网和室内管道安装费标准由2400元/户调整为1800元/户,并明确新标准从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三条中“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的规定,居民用户燃气庭院管网和室内管道安装费新旧标准衔接时间应以工作全部竣工交付使用时间为准,在11月1日前的执行旧标准,在11月1日后的执行新标准。故你市新华联燃气有限公司与和信地产有限公司建设的香榭丽舍第三期商品房居民用户燃气庭院管网和室内管道安装收费标准只能按新标准1800元/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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