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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
(赣卫办医政字〔2010〕46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省管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医疗技术准入和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卫医字〔2009〕74号)和《关于公布我省首批允许临床应用的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的通知》(赣卫医字〔2009〕111号),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的一类医疗技术进行摸底调查,并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规范化管理。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作为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健全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医疗技术管理档案,对开展的第一类医疗技术进行技术审核,严格管理。

  二、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好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卫生部第三类和我省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申报工作,组织专家进行初审,并于7月31日前将初审合格医疗机构的申报材料上报我厅医政处。拟开展卫生部第三类和我省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省直省管医疗机构应于7月31日前直接上报我厅。

  三、医疗机构要建立手术分级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细则和管理办法,制定本机构手术分级目录,严格按照规定对医师的专业技术能力进行审核并通过后,方可授予相应的手术权限,并实施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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