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市县属和乡镇煤矿水害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赣煤行管字〔2010〕41号)
各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监管)部门: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王家岭矿“3.28”透水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明电〔2010〕13号)要求,为全面消除矿井水害威胁,有效预防和减少煤矿水灾事故,进一步强化矿井抗灾救灾能力,特制定《江西省市县属和乡镇煤矿水害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年四月七日
江西省市县属和乡镇煤矿水害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全面消除矿井水害威胁,有效预防和减少煤矿水灾事故,进一步强化矿井抗灾救灾能力,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王家岭矿“3.28”透水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明电〔2010〕13号)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排查治理对象
全省市县属和乡镇煤矿,包括正常生产和改造提升矿井。
二、排查治理时间
从即日起至6月30日。
三、排查治理的内容
1、改造提升矿井情况;
2、矿井各生产系统合理性情况;
3、矿井防治水机构设立情况;
4、矿井防治水工作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5、矿井对老窑、断层、陷落柱、矿井边界、水体(含可疑水体)等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上图以及防水煤(岩)柱留设等情况;
6、矿井探放水设备配备情况;
7、矿井地面防洪设施完好情况;
8、矿井防治水安全措施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9、井下排水系统完善情况;
10、企业对下井人员进行防治水的安全教育情况。
四、工作要求
1、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监管)部门、各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水害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制定本地区、本企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水害隐患得到全面排查治理。
2、各煤矿企业要认真对照检查的主要内容进行自查自改,对查出的隐患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将自查自改情况及煤矿水害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表(附表一)于5月底前按隶属关系上报至煤炭行业管理(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