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关于立即开展市县属和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赣煤行管字〔2010〕44号)
各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监管)部门:
根据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0〕1号)、省安委会《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安委会一号明电精神立即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赣安〔2010〕3号)要求,为彻底排查治理煤矿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事故的发生,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市县属和乡镇煤矿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推进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行为,推动煤矿进一步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和标准,彻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认真解决安全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事故的发生。
二、检查范围
全省所有市县属和乡镇煤矿。
三、检查内容
(一)煤矿企业方面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执行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建立、执行情况;隐患排查、整改、报告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
3、防止“三超”情况。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是否按规定布置采掘工作面;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现象;是否有规范真实的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图纸。
4、瓦斯治理情况。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各种闭锁装置安设情况;井下作业地点瓦斯传感器安装位置、数量、质量和标校是否符合规定;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员等特种作业人员情况;“一炮三检”制度执行情况;炮泥、水炮泥使用情况;突出矿井“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执行情况;有动力现象及邻近高突矿井的矿井按要求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