㈡切实做好突出煤层鉴定和瓦斯抽采工作
1、立即按照省煤炭行业办《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江西省高安市兴民煤矿兴丰井“4?20”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报〉切实做好突出煤层鉴定和瓦斯抽采工作的通知》(赣煤行管字〔2010〕65号)的要求,组织对所辖矿井进行全面排查,确定应进行突出煤层鉴定的具体矿井名单;对应进行突出煤层鉴定的煤矿,要责令煤矿企业立即委托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突出煤层鉴定。
2、认真落实《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和《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的要求,所有应抽采瓦斯的矿井必须建立抽采系统,实现抽采达标,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进行改扩建、技术改造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同步建设瓦斯抽采系统,抽采瓦斯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㈢有序推进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双百工程”建设
1、被国家列为今年建成示范县的信丰县和分宜县要对照示范县建设标准查找差距,对存在的问题逐一制定整改达标计划并组织实施。赣州市、新余市煤炭行业管理(监管)部门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信丰县、分宜县在今年年底前建成瓦斯示范县。
2、各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监管)部门要按照省安委办《关于江西省煤矿瓦斯治理示范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安办字〔2009〕69号)、《关于印发〈江西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示范县(市、区)建设标准及评估办法(试行)〉和〈江西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示范矿井建设标准及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安办字〔2009〕70号)的要求,组织县级煤炭行业管理(监管)部门制定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双百工程”建设计划并按计划推进建设工作。
㈣按期完成煤矿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与改造
省财政对全省38个市级、县级煤矿安全远程监控系统皆安排了补助资金,各产煤设区市、县煤炭行业管理(监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对市级和县级煤矿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与改造,38个煤矿安全远程监控系统于年底前全部建成,实现所有市县属煤矿和乡镇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与县、市的远程联网,实现监控数据的正常联网传输。
㈤全面完成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
1、限期完成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第二阶段工作。各市、县煤炭行业管理(监管)部门要组织做好本地区煤矿瓦斯参数测定和高瓦斯矿井“专家会诊”工作,确保按期完成;要督促指导各煤矿对排查出的瓦斯治理方面的隐患逐项登记建档,逐项制定整改方案,按期整改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