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员工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员工应在1 min内形成第一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一) 电话或火灾报警按钮附近的员工立即摁下按钮或电话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
(二) 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员工使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灭火;
(三) 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附近的员工引导人员疏散。
第十五条 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在3 min内形成第二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一) 通讯联络组通知员工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员工;
(二) 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使用消防设施、器材扑救火灾;
(三) 疏散引导组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确认房间内无人后应关闭房门,在房门上做记号;
(四) 安全救护组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五) 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
第十六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等。
第四章 组织疏散逃生能力
第十七条 人员密集场所员工应熟悉本单位疏散逃生路线及引导人员疏散程序,掌握避难逃生设施使用方法,具备火场自救逃生的基本技能。
第十八条 火灾发生时,疏散引导员应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
第十九条 发生火灾时,应按照以下顺序通知人员疏散:
(一) 二层及以上的楼房发生火灾,应先通知着火层及其相邻的上下层;
(二) 首层发生火灾,应先通知本层、二层及地下各层;
(三) 地下室发生火灾,应先通知地下各层及首层;
(四) 多个防火分区的,首先通知着火区及其相邻的防火分区;
第二十条 火灾无法控制时,火场总指挥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
第二十一条 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易于从内部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紧急出口”标志和使用提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用以下方法:
(一) 设置报警延迟时间不超过15s的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
(二) 设置能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且具备远程控制和现场手动开启装置的电磁门锁装置;
(三) 设置推闩式外开门。
第五章 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第二十二条 人员密集场所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是消防安全明白人,熟知以下内容:
(一) 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二) 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 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宣传教育能力。
第二十四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语,利用展板、专栏、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卡拉OK厅应利用点歌间隙通过影像资料宣传消防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