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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印发关于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五条 人员密集场所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二) 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有无违章;
  (三)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四) 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及完好情况;
  (五) 燃油、燃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使用是否符合有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六)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七) 员工本岗位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 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九) 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无损坏、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
  (十) 有无违章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十一)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六条 人员密集场所每日应进行防火巡查。属于营业性场所的,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每2 h至少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值班人员夜间防火巡查不应少于两次。
  第七条 人员密集场所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二)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三) 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四) 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五)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等情况;
  (六) 营业期间有无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情况;
  (七) 营业期间有无超过额定人数现象。
  第八条 员工应履行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火灾防范措施,每日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
  第九条 员工岗位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二) 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三) 营业结束后是否切断场所内非必要用电设备、器具电源;
  (四) 有无违章燃放烟花爆竹现象;
  (五) 有无遗留火种。
  第十条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发现人应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部门和责任人,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第十一条 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人和部门应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并加强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为整改火灾隐患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消防安全管理人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第十二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三章 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第十三条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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