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面推进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是当前消防工作的首要任务,各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充分认识到在当前形势下做好“四个能力”建设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必要性,严格按照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及本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和时限,制定切实有效的工作方案和工作措施,真正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市卫生局将各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落实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责任制考核、平安创建工作当中,凡是重点消防单位未申请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所有评先创优实行一票否决。
(二)细化措施,狠抓落实。通过开展全员消防知识培训、消防宣传、应急疏散演练、火灾隐患自查整改等活动,把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转化为常态工作,构建完善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和火灾防控体系,不断提高火灾防控能力。
(三)注重宣传,强化引导。各单位要利用创办黑板报、开辟消防专栏、张贴标语、知识竞赛、达标竞赛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开展“四个能力”建设的目的、内容和要求,不断扩大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宣传覆盖面和影响力,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真正使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内容进入职工思想,落实在日常工作中。
附件:1.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
2.办公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
3.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提高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即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确保首都火灾形势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场、超市、家具城、建材城、灯具城、汽配城和其他宾馆、饭店,歌舞厅、影剧院(礼堂)、休闲健身、洗浴、演艺等公共娱乐场所,餐饮场所,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等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第三条 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人员密集场所应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第四条 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应至少组织参加一次防火检查;其内设部门负责人每周应组织参加一次防火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