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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拟定本市民政工作的政策、法规、规章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军队退役士兵、离退休军官和无军籍职工的安置政策;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管理工作。
  (三)负责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负责全市评残评烈和革命烈士纪念物管理工作。
  (四)研究拟定我市城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的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培训和表彰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村务公开各项工作;协调、指导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五)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救灾救济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负责组织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及捐赠款物的分配、发送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减灾体系建设工作。承担市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指导建立实施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制度;组织实施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开展农村五保对象供养工作;组织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救助活动。
  (七)承办行政区域调整、变更、勘定和调处边界纠纷工作;负责全市道路、桥梁、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地名的命名、更名和地名标志设置及管理工作。承担地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八)负责涉外婚姻登记工作,指导各区婚姻登记管理和婚俗改革;负责弃、孤儿童的送养、收养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负责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负责全市殡葬行业的管理和丧葬习俗的改革工作。
  (九)负责开展社会福利社会化工作,负责福利企业的登记和管理;负责社会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指导福利资金的管理工作。
  (十)负责拟定全市双拥共建政策、法规;组织开展全市双拥活动。
  (十一)组织实施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维护老年人权益,发展老年服务业。
  (十二)指导市属民间组织的登记和年度审核,会同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的违法行为。
  (十三)负责对所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十四)指导各区民政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海口市民政局内设6个正科级职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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