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海府办〔2010〕2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一月十六日
海口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09]39号),设置海口市民政局,为主管全市民政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根据《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取消“全市流浪乞讨、‘三无’人员的收容遣送”的职责。
(二)划出的职责
将“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革命老区建设、联系市革命老区建设促进会”的职责划转给市农业局所属的扶贫工作办公室(市老区建设促进会办公室)。
(三)下放的职责
根据2007年12月13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一批行政权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和2008年4月25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二批行政权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规定,将“居委会的设立、撤销和规模调整”的行政审批下放各区政府;将“退伍士兵、转业志愿兵的安置工作”,“居民住宅门牌编制和区级民间组织的登记”等2项权项下放给各区民政局。
(四)增加的职责
1. 根据2008年7月16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规定,增加“涉外婚姻登记”等3项管理事项。
2. 组织开展城镇居民医疗救助工作;组织开展农村居民医疗救助工作。
3. 组织实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