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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解决办理房地产证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细则的通知

  (四)核准
  审核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和市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认为符合《若干意见》等规定的,提出明确的办理意见并提请办公室召开联席会议研究,由办公室联席会议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登记的决定。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与审核组意见不一致的,办公室提请海口市解决办理房地产证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由领导小组会议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登记的决定。
  (五)纳税
  税务机关可依据办公室会议纪要及《海口市解决办理房产证历史遗留问题受理通知书》受理纳税申请。
  (六)登记发证
  领导小组会议或办公室联席会议决定予以登记的,申请人完税后,审核组将申请、审核材料等全部卷宗材料和会议纪要文件转交登记发证组,登记发证组实施房屋登记信息录入,将通过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核准登记的情况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依据房屋登记薄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对经审核后确认不应适用《若干意见》实施房屋登记的,或经办公室联席会议、领导小组会议研究不同意登记的,由办公室书面告知申请人,将有关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
  四、申请办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屋登记的,应当按下列规定提交证明材料:
  (一)由开发建设单位申请的,申请人提交如下资料:
  1. 登记申请书;
  2. 工商营业证书、企业资质证书;
  3. 法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 法人委托书、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
  5. 规划及建设管理部门有关证件或批准文件;
  6.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其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7. 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对申请登记房屋的公共部位、专用部位及房屋基本单元等的规划用途予以确认的房屋测绘报告;
  8. 市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涉及房屋己竣工验收、规划许可、使用安全等情况的确认意见,交付等情况的确认意见;
  9. 市地名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坐落地址(含街道、门牌号)证明;
  10. 实施房屋白蚁防治的备案证明;
  11. 其他必要的证明资料。
  建设单位改制、合并、分立后由承接原建设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提出申请的依照本条办理,需要提供建设单位改制、合并、分立的证明文件。属房改房的,出具由房改部门批复的同意建设经济适用房或集资建房文件。
  经审核批准登记的按照房屋初始登记办理。
  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后,申请人自行向海口市房屋产权登记交易中心申请办理分户登记和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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