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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促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4个区政府设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强化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职能。
  (二)明确职责
  1. 市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
  (1)贯彻执行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保障性住房的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
  (2)研究和制定我市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有关政策和措施。
  (3)负责协调涉及城镇住房保障和综合协调工作,研究具体实施工作方案,协调解决住房保障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4)指导和监督全市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总体规划、制度建设、政策研究。
  2. 市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负责保障性住房日常管理工作。
  (2)根据上级有关住房保障工作的政策和指示精神,为市政府和领导小组草拟我市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有关政策、措施。
  (3)调查研究全市城镇住房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提出建议和措施。
  (5)组织筹备市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和根据实际情况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相关协调会。
  (6)做好宣传工作,总结和推广各区、各部门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编制工作简报。
  (7)组织开展保障性住房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8)负责保障性住房考评工作,制定相关评选标准、办法,汇总初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报领导小组审定。
  3. 各相关单位职责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综合协调、组织推进和指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解决中低收入和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合理确定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每年向社会公布;建立规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建档、年度审核、退出等操作性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工作。
  (2)发改部门负责落实国家住房保障资金的申请工作,确保市政府计划内项目的国家住房补助资金到位;督促落实各部门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对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审查、申报及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的制定工作。
  (3)国土部门负责制定住房保障项目土地供应计划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4)规划部门负责做好保障性住房用地建设项目的用地选址、规划指标的核定、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确定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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