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海府办〔2010〕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一月十六日
海口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09]39号),设置海口市司法局,为海口市主管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增加的职责
(一)根据2008年7月16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规定,增加“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管理”等4项行政审批事项。
(二)指导、监督和管理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工作。
(三)指导、监督和管理强制隔离戒毒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拟定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法规、规章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监督和管理劳动教养、强制隔离戒毒工作。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规划,指导各区、各行业依法治理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
(四)指导、监督和管理律师和公证工作;组织实施本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五)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六)指导、监督和管理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七)指导、监督和管理监外执行和安置帮教工作。
(八)参与地方立法工作,承办涉港、澳、台有关法律事务;指导、监督司法鉴定工作。
(九)参与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十)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理论研究,组织开展有关专题的理论研讨和交流活动,指导并参与面向社会的法学教育工作。
(十一)指导、监督和管理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内部审计和枪支弹药、警用服装、警务车辆等物资装备。
(十二)负责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和警衔评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