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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5. 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体育馆、文化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等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政府投资或社会捐赠建设的老年康复、疗养等设施及宗教场所。
  6. 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医疗设施项目(配套住宅除外)。
  7. 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
  8. 市、区政府批准的旧城改造项目的拆迁安置房;国有破产改制企业职工的安置房。
  9. 军队建设项目(向社会开放的经营性项目除外)。
  10. 工业项目的厂房、仓储及厂区内的办公研发、值班宿舍、职工食堂等建筑。
  11. 地上停车库(楼)、地下各类建筑设施。
  (二)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如下:
  1. 社会投资建设的各类学校教学设施及办公楼、教师单身宿舍及学生宿舍和食堂(配套住宅除外)。
  2. 社会投资建设的各类医疗康复、疗养设施项目(配套住宅除外)。
  3. 社会投资建设的、向公众免费开放的旅游观光景点。
  4. 政府批准的限价商品房项目。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当一次性缴交,不得缓缴或分期缴纳。
  第七条 用其他款项冲抵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交与市政府签署的相关合同,由市规划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办理。
  第八条 对已缴纳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不能因各种原因提出退还,确有特殊情况的,由市规划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 凡属本办法规定减免范围的项目,由市规划局在批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根据建设单位或个人的申请办理减免审批手续,减免审批结果按季度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 经批准免缴、减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使用性质(功能)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及时补缴。
  第十一条 凡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单位,市规划局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市规划局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核实时,对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超建的面积部分,属施工计算误差的,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违法建设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罚,对城管执法部门作出的不予拆除或没收的超建部分,市规划局补办报建手续时,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补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三条 征收机关应在收费场所公开收费许可证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减免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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