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府〔2010〕1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海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日
海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效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省物价局、财政厅、住建厅《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0〕9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城市人民政府强制征收的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给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消防、城市防洪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的资金。
第三条 市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市政府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进行监督、审计。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报建的建筑面积计征,具体标准为:
(一)单位、企业建设项目和个人开发的非自住性质建设项目按220元/m2计收;
(二)居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私宅建设项目按50元/m2计收。
第五条 减免征收范围
(一)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如下:
1. 城市基础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涵、给排水、污水处理、环卫、园林绿化、消防、变配电、燃气、公共交通站场、城市防洪救灾等市政基础设施。
2. 具有社会福利性、公益性的非营利性质的建设项目。
3. 政府全额拨款的行政办公(含配套)建设项目及服务设施。
4. 政府投资的幼儿园、中小学、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高等学校的教学设施及办公楼、教师单身宿舍及学生宿舍和食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