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政府内债管理的制度和政策;拟订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管理政府外债,制定基本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参与涉外债务谈判。
(十三)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拟订全市会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四)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五)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章对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管人、管事、管资产,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企业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监管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十六)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制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依法对市(县)、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七)承担监督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对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拟订市属国家出资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八)负责组织指导推进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研究全市国有企业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有关政策;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十九)负责市属国家出资企业领导班子建设,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及班子成员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二十)代表市政府向市属国家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审核监事会向市政府提交的监督检查报告;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十一)负责组织市属国家出资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向有关部门提出市属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