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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负责提出地方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地方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省级以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提出环境保护意见,对涉及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国家和地方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管理。
  (六)负责地方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监管;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地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负责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和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八)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地方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贯彻落实国家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地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统计、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地方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地方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负责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技攻关和实施技术示范工程,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推进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地方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地方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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