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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营口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营口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50号),设立营口市环境保护局,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的职责:
  1.增加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管职责;
  2.增加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环境政策、规划、重大问题运行机制的统筹协调职责;
  2.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
  3.加强落实污染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三)取消的职责:
  取消由营口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全市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地方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执行各类环境保护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地方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海域污染防治规划。
  (二)负责地方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牵头协调全市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地方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协调地方重点流域、区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三)承担落实国家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地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市(县)、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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