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推进全市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全市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全市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拟订全市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工作。
(十一)起草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等地方性规范性文件;按规定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承担全市重点工程项目稽察工作。
(十二)组织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动员和有关国防交通工作的规划、计划;研究全市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协调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动员和交通战备动员有关工作。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价格、收费改革的方针、政策;拟订全市价格、收费标准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提出市管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管理原则、作价办法;提出全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四)提出全市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和措施,分析预测居民消费价格变化趋势并提出调控意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控市场、稳定物价;建立、完善全市价格监测体系,负责监测主要副食品价格、重要的工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和服务收费变动情况,及时进行价格预警预报并提出控制建议。
(十五)起草价格、收费标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监督指导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工作,开展反价格垄断的调查工作;负责全市价格、收费标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价格公共服务工作;推进价格诚信体系建设。
(十六)贯彻实施国家、省各项价格规定和统一的调价方案;贯彻落实全省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政策;制定和调整省委托市级管理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并实施听证制度。
(十七)监督检查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各种违规定价、违规收费行为;受理价格投诉、举报案件;指导价格方面的社会监督;负责价格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十八)组织对全市农产品、垄断行业、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的成本调查、专项调查和成本预测以及数据审核、汇总、上报工作;承担省委托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调定价成本监审工作。承担辖区内有关价格鉴定、价格认证工作和价格纠纷调解工作;负责全市价格评估机构资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质认定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