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10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科学性,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2010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紧密结合构建和谐社会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决策,要切实体现“以人为本,立法为民”,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重视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做到内容明确、具体,通过政府规范性文件引导、规范、保障、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二、坚持“民主立法”、“开门立法”,增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要推行社会公众参与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扩大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范围,完善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方式。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要认真调查研究,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或者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通过媒体、网络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使政府决策充分反映群众意愿。推行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查论证制度,加强对各种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与解释,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实施效果的评估工作。根据权力和责任紧密挂钩、权力与利益彻底脱钩的原则,防止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制化。
三、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确保规范性文件制发计划按时、保质完成。承担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任务的单位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将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列入单位工作计划,加强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的领导,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力量,拟订工作方案,明确调研论证和起草阶段的任务及时间进度,确保规范性文件计划项目按期、保质完成。起草部门要及时将附有起草说明和制定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报送市政府法制办。未列入本年度制定计划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市政府法制办原则上不进行审查;情况特殊,确需制定的,起草单位应提请市政府领导签署意见后,送市政府法制办进行立项审查。市政府法制办要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加强指导和组织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