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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规范性文件评估和清理办法》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规范性文件评估和清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营口市规范性文件评估和清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营口市规范性文件评估和清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规范性文件评估和清理工作,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和市(县)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涉及其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细则、解释等实施社会管理的文件。
  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对其管理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和清理工作。
  第四条 市和市(县)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和清理,由文件的实施部门负责。
  市和市(县)区政府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和清理,由文件的制定部门负责。
  规范性文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实施部门的,由各实施部门协商确定一个牵头部门或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确定一个牵头部门进行评估和清理。
  市和市(县)区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评估和清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
  第五条 市和市(县)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加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等保障。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和清理工作应遵循依法、及时、科学、公开、民主的原则。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部门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实施信息反馈制度。市和市(县)区政府所属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政府法制部门报告本部门负责实施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发现存在需要调整的内容,应当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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