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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8.实行创业补贴。创业推荐机构推荐的创业项目,被创业者采纳并付诸实施的,财政部门按每吸纳一名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给予项目推荐机构200元的一次性创业推荐补贴。对新增创业带头人、入驻市、县(区)创业孵化基地的孵化企业、经创业培训成功创业的初创企业,创业型社区扶持的初创企业及政府扶持的百家自主创业基地给予岗位补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军队退役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户、低保边缘户、残疾人及残疾人家庭成员等首次自主创业,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2000元至4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9.增加资金投入。财政部门要增加对创业的资金投入,对各类创业园区为创业者提供的经营、办公和生产服务场所,降低租金、减免水电费,同级财政据实给予补助。建立创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各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创业项目推介、咨询、开发、培训、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支出。到2010年年底前,市、县(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全部达到规定标准。
  10.强化创业保护。加强创业软环境建设,建立创业保护投诉渠道,对严重侵犯创业者或其所创办实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对创业者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有关部门要及时受理,公平对待,限时答复。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曝光各类创业侵权行为。
  (三)健全创业培训体系
  顺应我市产业结构提升、经济转型发展需求,全面提升创业实训能力,将创业培训与普惠制培训、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阳光培训和职业学校开展的各类专业技能培训等有机结合起来,提高创业培训质量,提高创业培训成功率。
  (四)构建创业服务体系
  充分发挥创业指导专家团队作用,及时解决企业初创阶段和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完善创业孵化基地服务体系建设,对市、县(区)政府筹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其正常运行费用由市、县(区)财政部门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并逐渐培育创业孵化基地良性循环的运作机制。
  (五)健全工作考核体系
  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将创建工作列入对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就业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认真检查,严格考核。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将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有关单位要建立创建创业型城市情况分析、统计报告等制度,认真抓好本单位考核、检查、评定工作。
  各县区政府和有关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宣传创业政策、提供创业服务。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普及创业知识、宣传创业典型,以典型带动创业,以活动促进创业,促进我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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