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简化审批程序。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减少办事环节,节约办事成本,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一次告知、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制度,为劳动者创业开辟“绿色通道”。对政府确定的创业带头人要开设专门窗口,实行“一对一”服务,全程帮助和领办相关手续。
3.规范收费行为。认真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2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辽政发〔2008〕44号)精神。卫生、税务、工商、消防等部门要加强对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积极落实促进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并结合实际适当增加地方减免项目。
4.解决创业场地。规划、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要统筹安排创业者生产经营场地,搞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以免费或低价租赁方式提供创业场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创业用地的保障工作,优先纳入土地供应计划。各县区要为劳动者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开发区、高新区要留有一定比例的标准厂房作为创业基地或创业孵化基地,盘活利用闲置土地、闲置厂房,为创业者提供低租、廉租的经营、办公和生产服务场所。
5.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进一步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将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军人家属、残疾人、低保人员、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纳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范围。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多渠道筹集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相关部门核实借款人身份及还贷情况给予贷款贴息。阜新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6.给予税费优惠。切实落实营业税月营业额5000元的起征点政策。对符合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商贸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由财政、物价、税务、工商等部门研究确定鼓励棚户区回迁居民、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从事个体经营和实现自主创业的税费优惠政策,对认定的创业带头人制定更为优惠的扶持政策,对国家限制性产业、行业中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流转税在国家规定幅度内的减征应纳税款的优惠政策,并向社会公示,抓好监督落实。
7.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初期(2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该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