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机关所签订的合同不得有下列内容:一是超越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二是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以行政机关名义提供的任何形式的担保。三是公立学校(幼儿园)和医院等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其他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四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三)合同签订前,行政机关应当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同时充分考虑自身的履约能力,避免合同风险。尽量使用有关部门已经印制的制式合同;没有制式合同的,合理设置权利、义务条款。合同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设定保密条款,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涉外合同应当优先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明确约定中文合同文本的法律效力。在合同争议处理条款中合理选择我国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四)行政机关在履行过程中,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生效后,行政机关发现合同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主要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要主动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解决。行政机关作为先履行义务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履行:一是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是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是丧失商业信誉;四是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发现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合同: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是对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是对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行使诉讼、仲裁权利,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合同履行完毕或者应当终止的,应及时依法终止,防止重复履行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三、加强对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工作的具体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要充分认识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工作的重要性,组织好合同签订工作,特别要组织好合同谈判、文本起草等项工作。
(二)建立合同合法性审查论证制度。合同文本最后确定前,应当交由本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者法律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论证。以市、县(区)人民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由市、县(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审查;以市、县(区)政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由本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审查,同级政府法制办负责指导;以乡(镇)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由乡(镇)从事法律工作人员和县(区)政府法制办共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