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工作意见的通知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工作意见的通知
(阜政办发〔2010〕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工作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工作的意见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行为,防止签订合同违法和履行合同违约行为的发生,推进法治政府、责任政府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3号)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市、县(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乡(镇)政府在履行管理职责、提供公共服务、加强自身建设时,经常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签订各种合同。作为合同一方主体的行政机关,总体上来说是依法签订和认真履行合同的,但也有部分行政机关对合同签订和履行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认识不足,致使签订合同行为不够规范。一是有些行政机关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的事项,不依法签订书面合同。二是有些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越职权签订合同。三是合同约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够明确,合同有些用语有歧义。四是个别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一些合同条款显失公平。五是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在签订合同前,对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未作认真地调查了解或者对相关证件、证明等材料审查不严,致使合同签订后难以履行或者不能履行,纠纷不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上访、投诉。
  二、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工作的要求
  (一)各级行政机关都要将下列合同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范围:机关办公楼、职工宿舍、食堂等房屋和建筑物的建设(维修、改造)、租赁、出借、承包合同;森林、土地、水域、滩涂、矿藏等国有自然资源的依法出租、转让、承包、出让合同;借款合同;国有资产转让、受让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特许经营合同;各类招商引资合同;须经政府审批的投融资合同等。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