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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的意见

  (三)扩大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覆盖范围。深入贯彻《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等法律规章制度,积极推进企业集体协商工作。各类已建工会的企业应当依法落实集体合同制度,积极开展集体协商;未建工会的企业要积极就企业和职工关注的劳动报酬等事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或者上级工会指导企业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开展平等协商,订立集体合同。同时,要大力推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工作。在县级以下区域内非公有制小型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社区和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推动开展区域性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在同行业企业特别是建筑、采矿、餐饮服务等行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县级以下区域内,要重点推动开展行业性集体协商,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县(市、区)一级积极探索开展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
  (四)进一步广泛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积极引导支持企业和工会开展“要约行动”,重点支持工会提出要约。工会代表职工一方,要主动向企业行政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以书面形式发出要约书,明确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以及需要企业行政方提供的有关情况。企业工会组织提出协商要约有困难的,上一级工会可依法代替企业工会提出协商要约。在未建工会的企业,上级工会要指导职工推举协商代表,并向企业提出协商要约。在非公有制小企业或同行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县级以下区域内,可由区域工会组织或行业工会组织向相应的区域企业组织、行业协会提出协商要约;尚未建立基层企业组织的,也可直接向区域、行业所属企业提出协商要约。企业或企业组织也可就有关问题向职工方提出集体协商要约。

  (五)依法规范集体协商程序。依法规范集体协商程序是增强集体合同实效性的重要措施。集体协商代表要具有合法性,协商过程要充分表达职工和企业方的意愿和要求,协商内容得到双方一致认可。一是要规范集体协商代表产生程序。双方都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协商代表,赋予其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权力。二是要规范集体协商启动程序。职工方或企业方协商代表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协商要求,另一方应积极予以回应,20日内必须给予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做好协商前期准备工作,要收集并了解与协商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企业劳动工资方面真实资料;通过多种方式了解职工和企业对协商的意见和要求,确定集体协商的重点内容、目标和策略,并拟定协商方案或协商议题。就集体协商的重点问题双方事先可进行沟通。三是要规范集体协商会议程序。双方协商代表应本着互相尊重、互相理解、积极合作的原则,采取召开集体协商会议的形式,就协商事项进行充分讨论,求同存异,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形成集体合同草案。四是要规范审议通过程序。企业应将经双方协商一致形成的集体合同草案依法提交职代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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