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
(阜政办发〔2010〕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
辽宁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已于2010年2月22日起开始实施。为深入贯彻落实该规定,进一步加强我市的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在化解行政纠纷,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充分领会行政复议听证的重要意义
听证程序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是关于行政机关活动的程序方面的基本规则。行政复议启动听证程序具有重要意义:第一,有利于复议机关保证复议决定的公正性。行政复议双方当事人当面对质,可以澄清案件事实,防止复议机关偏听偏信、主观臆断。第二,有利于行政复议机关克服书面审理的局限性。复议听证程序双方当事人的辩论、质证让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活动克服了书面审理的缺陷,有利于复议机关及时、迅速地查清事实。第三,有利于行政复议机关增强复议决定的公信力。行政复议听证程序使行政管理相对人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能够平等地参加行政复议活动,强化了复议审查的透明度,方便当事人了解情况。各县(区)、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到行政复议听证程序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环节来抓。
二、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行政复议听证的贯彻落实工作
行政复议听证制度作为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新的重要程序,能否在原有的复议程序中真正贯彻落实、顺利实施,关键在于领导的重视程度。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分管领导和行政复议机构的领导要从行政复议立法目的出发,把对这一程序的认识上升到增强复议决定的公信力、维护人民政府的权威和形象的高度。要按照规定要求,把行政复议听证程序作为案件审理的重要环节认真对待,严格把握,按照听证程序组织听证;加大创新力度,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听证的相关配套制度;采取得力措施,保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所需的人员、经费、场地;应当不断充实对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力量,切实抓好《
辽宁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