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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通知

  二、完善行政执法检查报告制度
  1.行政执法情况报告制度。各级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政府和本级人大报告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各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每年向本级政府报告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满一年的,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负责实施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本级政府书面报告。
  2.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各级政府应当对下级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制定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政府法制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项行政执法检查。检查结束后,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向本级政府提交书面报告。
  3.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形成的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各级政府及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或抽查。国务院有关部门、省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使用辽宁省行政执法文书格式。
  4.行政执法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各级政府及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送统计分析报告和统计报表。
  5.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报告制度。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并将履行情况向复议机关进行报告。对拒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
  1.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并进行评议和考核,将行政执法责任制纳入本级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领导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并接受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监督检查。
  2.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并不断进行完善,且在行政处罚工作中予以适用。在建立行政处罚的基准制度的同时,完善行政处罚的先例制度和说明制度。
  3.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的财政预算管理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行政执法部门不得损毁和使用、截留、坐支、私分罚没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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